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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頒佈的新版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七條規定:

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 ,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 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所在地醫事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繼續教育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專科醫師: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 明文件。
(二)專科護理師: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護理師 證書。
(三)前二目以外之醫事人員: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繼續教育之 證明文件。

第 13 條:
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八○點以上;
其他 類醫事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五○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詳情亦可參照:全國法規資料庫-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的所有條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81
煩請會員們多多留意,若需協助之處,煩請連繫公會幹事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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