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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心理師公會有提供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新法和舊法對照表,歡迎各位會員能夠上去看看,更能清楚地了解到新法與舊法之間的差異性,以免喪失您的權益。

http://www.kcacp.org.tw/kcacp/internet/site/site_news_content.asp?news_id=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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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舊法(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條第六款規定實習督導與大學專業授課可被採認,但今年7月1日公布之新法(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中已被刪除,為了維護心理師之權益,全聯會通知所有心理師於102年11月30日之前,至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辦理採認,逾期者,則依新法之規定來進行採認,如舊法有規定新法則無,就不能被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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