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舊法(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條第六款規定實習督導與大學專業授課可被採認,但今年7月1日公布之新法(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中已被刪除,為了維護心理師之權益,全聯會通知所有心理師於102年11月30日之前,至【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辦理採認,逾期者,則依新法之規定來進行採認,如舊法有規定新法則無,就不能被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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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第十四條之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如下:(黃色註記處為新增訂項目)
一、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
二、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各該類醫事人員學術研討會: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二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
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四、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醫師,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其他類醫事人員,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每次積分一點;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六、參加各該類醫事人員相關雜誌通訊課程:每次積分二點;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七、在國內外各該類醫事人員具審查機制之相關雜誌發表有關各該類醫事人員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六點,第二作者,積分六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八、在國內外大學進修專業相關課程: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學期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九、講授衛生教育推廣課程:每次積分一點;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十、在國外執業或開業:醫師,每年以三十點計;其他類醫事人員,每年以二十五點計。
十一、國內外各該類醫事人員專業研究機構進修:短期進修者(累計一星期內),每日積分二點;長期進修者(累計超過一星期),每星期積分五點;醫師,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其他類醫事人員,超過二十五點者,以二十五點計。
十二、醫師畢業後之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參加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之訓練:醫師,每年以三十點計,其他類醫事人員,每年以二十五點計。
十三、各大專校院專任護理教師至國內醫療或護理機構實務學習,經機構開具證明文件:每日積分二點;超過二十五點者,以二十五點計。
於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第十款外之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其積分一點,得以一點五計。第一項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各該類醫事人員團體辦理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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